2025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旷日持久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作出最终宣判,裁定中国某体育用品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并使用的中文“乔丹”商标,构成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相关争议商标应予撤销,这起历时十余载、备受全球体育界与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其判决不仅为这场法律拉锯战画上了句号,更被视为中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开云对国际体育名人姓名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一座里程碑,对未来商业实践与法律适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漫长诉讼路:从商评委到最高法院
本案的根源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中国某体育用品公司于此后多年间,在服装、鞋类、运动器材等商品上申请并注册了包括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以及与之相关的图形商标,随着该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乔丹”品牌在中国市场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
迈克尔·乔丹方面则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系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全球范围内的巨大声誉和中文译名“乔丹”进行商业活动,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侵犯了其姓名权,自2012年起,迈克尔·乔丹针对多项“乔丹”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商标注册。
此后的法律程序经历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等多个阶段,在部分判决中,法院曾以“乔丹”为常见外国人姓氏、中文译名与迈克尔·乔丹难以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等理由,未支持其全部诉求,迈克尔·乔丹团队始终坚持上诉,案件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范畴。

本次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综合考量中国法律与国际保护实践的基础上作出的终审裁决,法院核心认定在于: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报道,中文“乔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已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指向性明确;被诉企业明知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仍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的意图;客观上,相关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乔丹”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许可或代言等关联,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基于其姓名可能产生的商业利益,故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判决核心:姓名权保护与“稳定对应关系”的认定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详细阐述了其法律逻辑,亮点突出,说理清晰:
超越个案:对中国体育与商业环境的深远影响
最高法院的此次宣判,其意义远超个案胜负本身:
余波与展望
随着最高法院判决生效,相关“乔丹”商标将进入撤销程序,对于涉事中国公司而言,其使用了二十余年的核心品牌标识将面临重大调整,如何实现品牌平稳过渡、重塑消费者认知,将是严峻挑战,迈克尔·乔丹团队通过此次胜利,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也为其未来在中国市场可能进行的正式商业合作扫清了重大障碍。
此案也留给公众与业界一些待观察的议题:对于历史上已形成较大市场规模、但存在类似权利瑕疵的其它品牌,其命运将如何?司法判决将如何在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无论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已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不仅仅关乎一位篮球巨星的姓名,更关乎法律对每一个个体通过自身努力所获得声誉与商业价值的尊重与捍卫,关乎对公平、诚信市场规则的坚守,在体育产业日益商业化、全球化,人格标识经济价值凸显的今天,这一判决无疑为未来的相关实践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基石,其涟漪效应,将持续在体育界、商界与法律界回荡。